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致力于加强佳木斯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向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募集教育基金和实物,增加教育经费的来源,推动佳木斯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200万元,来源于佳木斯大学已接受的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街1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人士的交流合作;
(二)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社会各界的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
(三)科学规范的管理与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四)资助佳木斯大学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五)开展奖教奖学、助教助学等尊师重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六)奖励为佳木斯大学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由1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金会发起单位代表或主要捐赠人;
(二)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教育事业和基金会工作;
(三)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为公益事业奉献的精神,廉洁自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筹备委员会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报民政厅备案。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基金会理事会及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六)募集教育基金和实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也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担任理事的条件;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拟定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组织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七)带领理事进行教育基金和实物的募集工作;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建情况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全体理事商讨决定,我们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支持配合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见党的活动,保障党员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违纪党员。
(四)为上级党组织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政府或其它部门的匹配资金及资助;
(三)利息和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支持佳木斯大学教育事业发展:
(一)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资助佳木斯大学的建设与发展项目;
(三)奖励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佳木斯大学教职工;
(四)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五)奖励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六)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七)按照捐赠者的意愿所资助的项目。
(八)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资助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募捐或投资活动;
(二)理事会认定的重大募捐或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转入佳木斯大学财务部门,继续用于佳木斯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捐赠给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报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